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1民初1863-2号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对申请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张国军、朱秀英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9)黑0111民初1863-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黑0111民初1863-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八行下存在漏写,补正增加为“被申请人:张国军,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野村八队。”“被申请人:朱秀英,女,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野村八队。”及第三页倒数第七行“四、冻结申请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HAE00IZ0119Q000002I,保险金额人民币6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有妨碍保全措施的其他行为。”属误写,予以更正删除。
审判员  许树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