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1民初1863-4号
申请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
法定代表人:李连滨,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佳慧,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赫荣臻,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原野村八队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国军,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申请人:朱秀英,女,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张国军、朱秀英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黑0111民初1863-1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呼兰支行账号:18×××47,在存款内冻结限额10万元,期限一年。现申请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呼兰支行账号:18×××47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呼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呼兰支行账号:18×××4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树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