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容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家庄容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6民初129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石家庄容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柳辛庄聚和巷物流园6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3000799914248。
法定代表人:褚素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高寅佳,上海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容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家庄容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人民法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夏邑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或者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承包被告石家庄容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是藁城北国商务广场中央空调系统,该工程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成立,应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恒体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闫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