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月阳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3执保461号
申请人:长春月阳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耿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春月阳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