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4民初1168号
原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
法定表人:周桂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来县大兴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
法定表人:张少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讯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来县大兴粮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高桂兰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收到由泰来县鑫粮粮食集团(原泰来县大兴粮库有限公司)代刘建东给付工程款180000元,此款已汇入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吴春山账户(账号为62×××42)内,本案所涉工程款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6.50元,减半收取3133.25元,由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丰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