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甬商粮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甬商粮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三农场兴华区二十三委。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黑龙江李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新拓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北京市卓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甬商粮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1)黑8109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甬商粮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
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甬商粮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1)黑8109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黑龙江甬商粮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6元,减半收取7,873元,均由黑龙江甬商粮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周志强
审判员 赵玉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牟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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