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甬商粮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09执保88号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甬商粮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162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黑龙江甬商粮食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保全人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6200元款项或等值其他财产,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账户0710********,冻结金额1216200,保全期限为2021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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