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5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7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桂荣,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按照上诉人**书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留的联系电话、地址向其送达传票,经过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欣华
审判员 姜晓健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