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24民初2134号
原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表人:周桂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来县丰睿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张猛,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来县丰睿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公司已收到泰来县丰睿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付给吴春山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12)2100000元工程款,本案所涉工程款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0元,减半收取14550元,由吉林省龙聚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丰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