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514号
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211020.2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ABEJ160Z0120Q000048N,保险金额6211020.2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11020.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春龙
法官助理 商游丽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