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63号
申请人: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射阳县***城16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市驰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聚永村高沟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驰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进行查封、对扬州市驰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等额资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驰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等额资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