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63号 申请人: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射阳县***城16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市驰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聚永村高沟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驰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进行查封、对扬州市驰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等额资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驰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等额资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八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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