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782号
原告:***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黄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系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指定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前,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