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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969号 申请人:***,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J71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伟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9142011530001244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939.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060212061701128120210000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2939.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宫娜娜 书 记 员 路 露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