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281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J719C,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北照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20115300012441R,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 东路77号伟鹏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