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70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71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黄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0001244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阜阳市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