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汉中诉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汉中诉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9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3民初255号
原告:苏汉中,男。
委托代理人:何传贵,泾县榔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泾县榔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汉中诉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孔为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暑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