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汉中与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9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3民初255-1号
原告:苏汉中,男。
委托代理人:何传贵,泾县榔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泾县榔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汉中与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汉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汉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汉中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查红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孔为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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