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754号
原告:北京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
被告: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彪。
原告北京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佰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