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北京市建设工程考古事务中心)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14082号
原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北京市建设工程考古事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iv>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党支部书记兼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文琰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北京市建设工程考古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文物研究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审判员张佳丽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文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文物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文琰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文物研究所赔偿国文琰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7日,国文琰公司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得知文物研究所要进行考古发掘民工单位劳务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的信息,之后国文琰公司于12月17日向文物研究所代理机构递交了标书,并于2020年12月4日支付了3万元投标保证金。2020年12月21日,文物研究所发布了《北京市文物研究所考古发掘民工单位劳务服务项目成交公告》(以下简称《成交公告》),公告发布后文物研究所未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中8.3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的规定通知国文琰公司,由于文物研究所至今未通知国文琰公司,致使国文琰公司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文物研究所招标公告中显示其一共招标三家单位,如果其招标和中标过程合法合规,则国文琰公司要求文物研究所承担未及时按照投标人须知8.3条的规定将未中标结果告知国文琰公司而产生的违约损失。但国文琰公司发现中标文件中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存在多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罚款。按照发改委京发改[2019]11763号文件《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可以确认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而在文物研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样本中9-6为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的具体内容可以体现出文物研究所在招标过程中对于投标人存在较大数额行政罚款是有限制性要求的,鉴于亚泰集团存在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形,则其不应当中标,而根据国文琰公司拨打1****电话投诉后,文物研究所工作人员的反馈,国文琰公司排在投标企业的第四名,根据《招标文件》67页的声明函,亚泰集团应该明确知道自己有罚款的情况。亚泰集团没有资格参加投标,既然第二名不符合招投标要求,国文琰公司就应当是第三名,应当属于中标单位。是文物研究所的原因导致国文琰公司没有中标,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文物研究所至今未告知国文琰公司最终实际中标的企业究竟是两家还是三家,也未告知国文琰公司最终正式和哪家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赔偿损失。故国文琰公司诉至法院。
国文琰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北京市文物研究所考古发掘民工单位劳务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2.《投标文件》;3.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成交公告》;5.《招标文件》。
文物研究所辩称:1.在中标公告发出之后,招标代理公司曾经联系过包括国文琰公司在内的未中标单位,告知他们来领取未中标的通知书,但是国文琰公司自己没有来领取。2.政府采购应该公开进行,从招标公告到中标公告,都要求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发布,文物研究所也是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了公告。如国文琰公司所述,其经常参与招投标,因此国文琰公司应当是在第一时间就已经明确地知道中标的是哪三家单位。3.在中标公告发出后几日内,国文琰公司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就已经退还,依据招投标须知里面的告知,对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要在中标公告公开之后予以退还,而对于已经中标的保证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则必须要等到合同签订之后才应当作出处理,就如国文琰公司所说其经常参与这样的招标,其应当知道在没有与其签订合同或没有通知其要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退还其保证金,事实上就已经确定其没有中标。所以综合这一切,国文琰公司理应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就已经确定地知道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也确定地知道其没有中标,所以国文琰公司所说因为文物研究所的延迟通知而导致其有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本案中,文物研究所向国文琰公司发出要约邀请,国文琰公司的投标属于向文物研究所发出要约,文物研究所依据评标方法没有选择国文琰公司,就没有构成承诺。所以严格地讲,文物研究所与国文琰公司之间并没有成立合同关系,至于投标须知中提到的文物研究所应当将未中标的结果告知国文琰公司,文物研究所已经通过合理的方式告知,而且事实上也没有给国文琰公司造成损失。5.国文琰公司所述在已经确定中标的三家单位中出现问题导致其本来可以进行递补,跟文物研究所签订合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中标的前三名都是通过合法的评标评委会评选出来的。即使文物研究所通过渠道在企查查网站上查到相关信息,但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某一个中标人就一定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结果又已经成立,通知书已经发布,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国文琰公司就不可能是所谓的法定第三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原则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在招标项目有可能无法正常实施情况下的一种权宜性的规定,是可以选择性地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规定,但是绝没有强制采购人必须要对某些人进行承诺,所以文物研究所没有义务必须要进行递补或者进行重新招标,没有义务一定要给国文琰公司作出承诺,与其建立合同关系。即使存在亚泰集团的相关事宜,文物研究所在招标的总体处理上都是合法合规的,没有给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以及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5.国文琰公司起诉的到底是赔偿损失还是要求文物研究所必须要与其签订合同,这是有本质区别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跟本案的损失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关联。国文琰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且其是否遭受损失与因文物研究所确定中标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文物研究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平安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2.《情况说明》;3.《成交结果通知书》;4.《成交通知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通过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11月26日,文物研究所就北京市文物研究所考古发掘民工单位劳务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即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一章:投标邀请:六、其他补充事宜:2.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二)投标人须知:1.5.5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存在第一章投标邀请第六条第2款所述不良信用记录的,投标无效。3.7.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8.1定标方式:采购人按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认中标人。采购人从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且得分排名为前3名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8.3中标通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国文琰公司参与投标,并于2020年12月4日向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国信国采(北京)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3万元。
2020年12月21日,文物研究所通过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确定涉案项目中标单位为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亚泰集团和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同日,国信公司向亚泰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告知其成为涉案项目的供应商。
同日,国信公司向国文琰公司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未在该项目中中标,得分为88分,排名第4。庭审中,文物研究所认可国信公司并未向国文琰公司送达《成交结果通知书》。
2020年12月30日,国信公司向国文琰公司退还了3万元投标保证金。
另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均未查询到亚泰集团。
庭审中,文物研究所述称其与亚泰集团协商一致后未签订合同,亦未另行就该项目重新招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开庭笔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文物研究所通过招标方式面向不特定主体发出要约邀请,国文琰公司进行投标应当视为要约行为,因国文琰公司并未中标,双方亦未签订合同,故双方并未成立合同关系,国文琰公司要求文物研究所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国文琰公司主张亚泰集团存在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形,因此其不应中标,但无论亚泰集团是否存在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形,文物研究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均应以其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为前提。国文琰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文物研究所存在缔约过失行为。
文物研究所未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国文琰公司告知中标结果,但其已及时向国文琰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故文物研究所未尽到告知义务与国文琰公司所述损失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此外,国文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本院对国文琰公司要求文物研究所赔偿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北京国文琰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佳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晓爽
书 记 员 张 婧
书 记 员 陈凯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