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

***与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21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永红诉被告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诉讼期间变更了(减少)诉讼请求,后又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永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314元,退还原告白永红69414元,剩余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白永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张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