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703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19)湘0703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12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2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将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313904.63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3313元、执行费15539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夏 宜 审判员  郑 丹
法官助理吴钟杰 书记员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