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市达达木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新疆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20财保118号
申请人伊宁市达达木图***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伊宁市达达木图。
经营者***,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新疆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维也纳小镇14号楼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053159453B。
法定代表人邹伊犁。
申请人伊宁市达达木图***建筑设备租赁站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新疆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杨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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