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11民终2026号
上诉人交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上诉人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1122民初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期间,上诉人(原审原告)交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上诉人交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交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7696元,由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东平
审判员 吕云锁
审判员 孙**军
书记员 杜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