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爱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民申1193号
再审申请人甘肃爱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7民终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首先,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表述并无歧义,爱福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星辰公司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无据证实星辰公司是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而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其次,双方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15年9月11日,当时行业适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版)中尚未明确规定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属于应当淘汰的产品,爱福公司也未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案涉锅炉与上述目录所规定的应当淘汰的燃煤锅炉产品型号一致抑或案涉锅炉的排放由于不符合当时的国家标准而被禁止使用。最后,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性质上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而非行政法规,且该计划也未涉及2017年之前非建成区是否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而案涉锅炉安装于2016年并取得了行政机关颁发的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当地燃煤锅炉污染整治计划亦显示山丹县不是建成区,故不能仅依据该计划就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案涉锅炉已纳入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范围。综上所述,爱福公司关于本案《工业品买卖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选择以何种法律关系起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是否就案涉锅炉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于2017年10月9日被当地有关部门注销一事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救济应由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行判断、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履行的职务行为。爱福公司关于一、二审法院未向其告知可以对案涉锅炉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被注销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爱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星君 审 判 员 周叶梅 审 判 员 高 华
法 官 助 理 李秀云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