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23执1367号
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000元及违约金4150元。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207元由被执行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23执13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