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1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子长市。 法定代表人:**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恒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231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及**则在与***的通话录音中是否做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周 俞 呈         20200612339161000071003540091140981757274767202006232312020062323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