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民终1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子长市。
法定代表人:**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星辰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恒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231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及**则在与***的通话录音中是否做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周 俞 呈
20200612339161000071003540091140981757274767202006232312020062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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