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海州区卡丹萨琴行与辽宁日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902民初1604号
原告:阜新市海州区卡丹萨琴行,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07(阜华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2MA107NC65M。
经营者:安英泰,男,蒙古族,1997年5月22日生,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系该琴行教师。
被告:辽宁日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海州区阜华小区3-103、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744303928C。(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裘剑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阜新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XWW3244。
法定代表人:高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义,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新市海州区卡丹萨琴行(以下简称卡丹萨琴行)与被告辽宁日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盛公司)、阜新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丹萨琴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被告城投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玲、张晋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日盛公司户外平台漏水和城投物业管理不到位是造成原告的一架钢琴受损的原因。2、判令日盛公司和城投物业赔偿钢琴贬值费玖仟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4日上午原告发现准备出售的一架新钢琴,被楼上平台漏水淋入琴体内外,导致钢琴受损后无法正常出售。被告应赔偿贬值损失。案发后,原告先找城投物业要求查清本案事实和责任主体及解决钢琴受损赔偿事宜。城投物业派一位维修员到现场查看,并拍照钢琴受损状况,发给城投物业领导。原告多次找城投物业商讨解决问题办法,前几次接待人员不予答复;最后城投物业领导给的答复是:这一事故是日盛公司违章铺设地板造成漏水致使钢琴受到损害,让原告找日盛公司协商索赔事宜或走法律程序。原告又多次用电话与日盛公司协商,其表态是两家公司都有责任,同意走法律程序。物业维护不及时,管理不到位,也是导致钢琴受损的原因;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考虑到钢琴受损留有隐患,不能正常销售;即使打折出售也会存在诸多售后隐患,所以原告面对两被告互相推诿的情形,为讨回公道,只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被告日盛公司应按《侵权责任法》6条15条之规定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城投物业因没按《物业管理条例》35条规定为原告提供相应服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制社会的公平正义。
被告日盛公司庭后提交书面答辩称,一、我公司认为卡丹萨琴行屋顶漏水处属于阜华小区公共区域,因此城投物业负有公共区域屋顶防水维修、维护的义务和责任。2020年8月11日该城投物业已对上述屋顶漏水处做了防水、更换排水管维修,上述事实强有力的证明该处为城投物业维修范围。因此被答辩人琴行受损,答辩人日盛公司无过错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2017年8月我公司在阜华小区3号楼101至106六户一层网点的房顶搭建碳化木地板走廊,以及在107至108两户网点的房顶铺设仿真草坪至今,城投物业从未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我公司不可以在此搭建碳化木地板和铺设仿真草坪,我公司也未妨碍或不配合城投物业对上述8个网点房顶平台做防水以及疏通积水排水等工作,而是积极配合。例如今年(此时已超过2020年8月4日卡丹萨琴行屋顶漏水6天时间),需要我们配合移动碳化木地板。我公司派员王树旭、范金奇、李柏键于11日早8点对两处做防水的地方,按赵一霖现场指挥要求将碳化木地板全部移开。特别说明的是103网点为我公司网点,107为原告网点。我公司所属的103网点也是8月4日此次雨水后同原告一起发生的屋顶漏水事件的受害者(提供照片5、6、7、8、9和视频一段为证)。但目前为止我公司未追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因此答辩人琴行受损,答辩人日盛公司无过错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我公司对阜华小区3号楼101至106八户一层网点房顶搭建碳化木地板走廊以及在107至108网点房顶铺设仿真草坪,未对以上网点房顶的排水管道地漏口处阻碍和堵塞(提供照片为证:照片1证明搭建的碳化木地板距离网点屋顶300mm以上,不会阻碍雨水流动,照片2、3证明铺设的仿真草坪在排水口处没有堵塞)所以雨后导致屋顶有积水原因导致的漏水责任不在我公司,而是屋顶曾经做防水的时候没有做好找坡面及防水保护层破损所致。(提供照片4为证,只要下雨就有积水,因为没有坡积水流入不进排水口,外加屋顶不及时做防水维护必然要漏雨)因此被答辩人卡丹萨琴行受损,答辩人日盛公司无过错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被答辩人索赔玖仟元人民币,答辩人日盛公司认为无事实依据,不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
被告城投物业辩称,一、被答辩人列答辩人为被告主体错误,本案是因相邻关系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致被答辩人财产损失的部位为第一被告专有部分,对此答辩人无管理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二、被答辩人钢琴受损,答辩人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8月4日,被答辩人找到答辩人说,昨天下雨,他家房子漏雨水,致使钢琴受损。我们工作人员答,这事你去找二楼清新学堂(与日盛公司是一家),因他家二楼铺设地板存有积水,曾淹过一楼别人家,但因被答辩人不认同,不欢而散。此后被答辩人又找过我们和清新学堂,但赔偿一事未谈拢。我们认为,清新学堂铺设地板出现问题,因存积水致使被答辩人钢琴受损,答辩人无过错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我们的协调下,清新学堂最终处理了积水。三、被答辩人索赔9000元,无事实依据,且自身对钢琴管理不善,应承担相应责任。被答辩人钢琴受损索赔9000元,无事实依据。而且明知二楼清新学堂地板积水淹过一楼别人,在雨天未对钢琴妥善保管,对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人民
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4日上午,原告卡丹萨琴行一架
钢琴因楼上平台漏水淋入琴体,导致钢琴受损。原告主张损失金额为9000元,被告日盛公司、城投物业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庭审中表示对于钢琴贬值损失不提出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照片,光盘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日盛公司铺设地板是导致二楼平台漏水、原告钢琴受损的直接原因,日盛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城投物业虽对于日盛公司铺设地板的行为未尽到管理义务,但因本案中存在直接侵权人日盛公司,因此城投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金额,卡丹萨琴行主张损失9000元,被告日盛公司及城投物业对此均不认可,鉴于原告卡丹萨琴行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拒绝申请鉴定,本院经对钢琴受损情况现场查看,对其损失金额酌定为1000元。被告日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日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阜新市海州区卡丹萨琴行财产损失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辽宁日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超
二○二○年十月十五
法官助理刘晓潭
书记员贺馨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