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902民初1522号
原告:阜新市海州区卡丹萨琴行,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58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2MA107NC65M。
经营者:***,男,1997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辽宁日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阜华小区3-103、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744303928C。
法定代表人:裘剑飞。
被告:***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XWW32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阜新市海州区卡丹萨琴行与被告辽宁日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阜新市海州区卡丹萨琴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新市海州区卡丹萨琴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阜新市海州区卡丹萨琴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