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双胜建安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双胜建安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双胜建安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双胜街14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4080640820。
法定代表人:李秋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翠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勾振堂,院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保定双胜建安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6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风险提示;
二、2019年6月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6月1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6月13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9月2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冀06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学洪
执行员  李冀军
执行员  曹兆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