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唐古大漠酒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2301民初1433号
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玛纳斯县B1区688幢五彩西路五彩新城家园9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维将,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新疆唐古大漠酒庄(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乌伊东路333号农业园区副楼二楼2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唐古大漠酒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岩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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