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唐古大漠酒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民初724号
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B1区668幢凤凰西路五彩家园9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维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唐古大漠酒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农业园区核心区丘1栋负一层02,1层一层01,-1层负一层01,01层一层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9657218C。
法定代表人:邵以辉,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张兆东,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刘宏,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唐古大漠酒庄(有限公司)、张兆东、***、刘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540元,减半收取计6770元,由原告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高 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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