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950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申请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B1区688栋凤凰西路五彩家园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7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77,855元。因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7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1826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