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826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申请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资金77,855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77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7,855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0524账户(实际冻结7,351.81元)、尾号0146账户(实际冻结190.43元)银行存款77,85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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