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3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刘来,系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与被保全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新2324执保120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已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84,149.68元。申请保全人*****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新2324财保5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执保1203号执行裁定书对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银行账户存款84,149.68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包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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