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203号
申请保全人:*****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刘来,系该厂厂长。  
被保全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84,149.68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8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84,149.68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凤城支行尾号2586账户(实际冻结84,149.68元)银行存款84,149.6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包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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