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宇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宇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31民初600号
原告:昆明宇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8284138H。
住所: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南路新都广场1幢3413-3418室。
法定代表人:付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彬、李黎,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62279292XW。
住所: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王大户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杰,执行董事。
被告:杨鸿浩,男,1987年10月23日生,纳西族,住丽江市古城区。
被告:***,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原告昆明宇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利源电气有限公司、杨鸿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昆明宇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宇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给付部分工程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宇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4元,减半收取计5407元,由原告昆明宇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忠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轼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