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执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世界桃花苑综合楼南栋701-705房。
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河清,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梦君,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护城乡田家湖渔场。
委托代理人龙天洋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亮凯,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9年11月14日根据岳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仲决字[2019]26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0元、赔偿损失10766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全部履行。
2019年12月24日,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华容县支行扣划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存款2158300.91元(该款项被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保全,现暂存于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现查明,通过数字法院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工商对外投资进行了查询,该公司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另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湘(2017)华容县不动产权第0001641号位于华容县的土地,但该土地上有建筑物,土地暂无法单独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喜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6执6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江明
审判员  曹 波
审判员  刘少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