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3577779G),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世纪桃花苑综合楼南栋701-705房。
法定代表人:杜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质保金4698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8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1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854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