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3577779G),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世纪桃花苑综合楼南栋701-705房。
法定代表人:杜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1月13日、15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2年1月2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22年2月21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本院于202年1月28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54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854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辉
审判员  秦海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