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81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冷水江市人,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世纪桃花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51.646万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财付通、阿里巴巴、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除轮候查封***所有的位于冷办施塘居委会房产两处,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已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