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2执8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世纪桃花苑综合***701-7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湖南省永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奉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湘0822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92500.5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7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网络资金2411.98元,本院已强制划拨,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和公积金进行了冻结。2022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本案执行款392500.51元,执行到位2411.98元,案件执行费5788元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822执8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