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9125号
原告: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83654616A。
法定代表人:刘治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亚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081720041M。
法定代表人:刘怀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陕西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栾 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茹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