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新联方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4790号
原告:乌鲁木齐新联方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泉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黄莎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燕,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塔额路十六地段020100262#。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新联方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新联方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新联方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绍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倪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