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壹陆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1民初3767号
原告:新疆壹陆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第九师乌什水十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额敏县塔额路十六段0201002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壹陆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疆壹陆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壹陆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9元,投递费100元,合计3,279元,由原告新疆壹陆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斐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艾达娜·马合萨提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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