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额敏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221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塔额路十六地段020100262#。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额敏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阔什比克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李威,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额敏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额敏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1执1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力刚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陈红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胡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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