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正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431号
原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道亨通花园西区16栋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唐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琴,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正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1998弄3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飞,上海正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明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吴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