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6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中跃建设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亢村镇迎宾大道东侧1号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审被告、案外人:***,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审被告、案外人:***,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审被告、案外人:***,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审被告、案外人: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309栋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上诉人中跃建设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跃建设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通知该公司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中跃建设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跃建设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4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