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火蓝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4910号
原告:深圳火蓝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民康路东明大厦1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836313。
法定代表人:张亚勇。
被告: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386364518。
法定代表人:王万波。
原告深圳火蓝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于2020年1月2日还清了剩余货款,故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火蓝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深圳火蓝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  英  利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朱晔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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