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黑0103民督25号
申请人:哈尔滨三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通大街**号船舶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项阳,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嵩山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王万波,职务,经理。
申请人哈尔滨三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哈尔滨三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5月31日累计拖欠申请人货款36450元,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对账单。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订货单、签收单及对账单予以证明。现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偿还货款,要求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哈尔滨三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64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三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哈尔滨三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6450元。
本案受理费238元,由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