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与河北恒源世纪钢铁有限公司、河北恒源世纪钢铁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美燕,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王晓曼,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恒源世纪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丽娟。
被申请人河北恒源世纪钢铁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负责人任凤祥。
申请人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恒源世纪钢铁有限公司、河北恒源世纪钢铁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郝美燕、李锦山名下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源世纪钢铁有限公司、河北恒源世纪钢铁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153546.9元为限)。
二、冻结担保人郝美燕、李锦山名下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129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华菱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楠